A股第二单集体诉讼来了,泽达易盛投资者需要了解这些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A股第二单集体诉讼落地,泽达易盛案已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泽达易盛案,并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在这之前的7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称接受了郑豪峰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根据证监会对刘雪松、雷志锋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刘雪松、雷志锋为该案被告,请求判令刘雪松、雷志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公告,泽达易盛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那么,泽达易盛案转换为集体诉讼之后,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是否还需主动申请才能参与诉讼?
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不需要主动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点。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书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该诉讼成果。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享有同等权利。如适格机构投资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一定会胜诉获赔?“任何案件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前,都不能保证胜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也不例外。”投资者服务中心称。
投资者服务中心同时称,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投资者服务中心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列明被告,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申请执行,最大程度争取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另外,投资者不需支付律师费用。
当然,适格投资者如不想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两次退出”选择权,但都需向法院提出:一是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时,不同意参加诉讼的,可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如进入诉讼调解阶段,投资者对最终确定的调解方案不认同的,可提交退出申请。
泽达易盛案源于今年4月21日,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前后涉嫌虚增营业收入5.65亿元、利润2.96亿元,且上市前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上市后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虚增在建工程。2023年7月7日,泽达易盛被摘牌,退出A股市场。
同在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起诉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称,当日立案受理投资者诉泽达易盛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6月30日,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确定了权利人范围。7月19日,法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到7月28日,泽达易盛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