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网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9-07  国华网安(000004)公司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国华网安证券代码:0000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华网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华网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 5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8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被质押及冻结的情况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信息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一、 备查文件 ...... 12

二、 备置地点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国华网安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公司或中关村并购基金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6BTB4T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1日
注册资本119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关村并购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北京用友企业管理研究所有限公司1.26%
2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1.26%
3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3.36%
4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
5佳沃集团有限公司1.26%
6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26%
7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68%
8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6%
9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1.26%
10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6%
11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6%
12华龙金城投资有限公司4.20%
13南京宁峰汇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20%
1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40%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6.81%
16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
17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21.01%
18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8.49%
19北京翠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72%
20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26%
2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6%
合计100.00%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关村并购基金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志硕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中国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在纳斯达克挂牌交易的公司TuanChe Limited7.1%的股权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1,110,700股,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4%,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无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华网安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15,240,506股,占国华网安总股本(165,052,625股)的9.23372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华网安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6,619,006股,占国华网安总股本(132,380,282股)的4.99999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被质押及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国华网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5,240,506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165,052,625股的9.23%,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并于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350,000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总股本由165,052,625股变更为156,003,026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890,506股,占总股本(156,003,026股)的8.90%。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并于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770,000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2,120,506股,占总股本(156,003,026股)的7.77%。

4、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并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328,400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总股本由156,003,026股变更为132,848,008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792,106股,占总股本(132,848,008股)的8.12%。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2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并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655,400股,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07,000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总股本由132,848,008股变更为132,380,282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729,706股,占总股本(132,380,282股)的5.84%。

6、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4),并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110,700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619,006股,占总股本(132,380,282股)的4.999994%,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国华网安股票的情况如下:

时间交易方式股份种类交易数量(股)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2024年8月集中竞价卖出人民币普通股1,000,70010.36-12.34
2024年9月集中竞价卖出人民币普通股110,00011.68-12.0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信息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国华网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通讯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志硕

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志硕

2024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华网安股票代码0000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15,240,506股 持股比例:9.233725%(总股本165,052,625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6,619,006股 持股比例:4.999994%(总股本132,380,282股) 变动数量:8,621,500股 变动比例:4.23373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志硕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