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8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1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8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 号翠林大厦12 层 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8 人,代表股份29,244,3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1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3,58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 人,代表股 份25,655,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0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6 人,代表股份4,931,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7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3,482,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2 人,代表股 份1,448,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2%。
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 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 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36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92%; 反对3,838,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57%;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51%。
同意1,0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09%;反对3,838,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8381%;弃权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0%。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同意25,42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376%; 反对3,796,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07%;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17%。
同意1,1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371%;反对3,796,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9783%;弃权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5,325,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007%; 反对3,875,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12%;弃权 4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481%。
同意1,0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97%;反对3,875,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8.5823%;弃权4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5,324,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77%; 反对3,855,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45%;弃权 6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78%。
同意1,0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14%;反对3,855,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8.1869%;弃权6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