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5: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监事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 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九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
容: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 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五条决议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 商备案。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八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