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源: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ST星源(000005)公司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包括本司起诉此安公司的首次诉讼及关联两案诉讼进展,首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2、本次公告的首次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44,643,189.04元。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1年4月28日,本司披露了与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此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案号分别为(2021)粤0391民初2702号、(2021)粤0391民初2703号(公告编号2021-009)。

前述两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法院判决情况

1、(2021)粤0391民初2702号案

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春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春华公司”)应向此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444,312.86元及利息、支付此安公司律师服务费及财产保全的保函费;判决担保人—本司、丁芃、郑列列、赵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春华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此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法院同时认定,对该案中此安公司收取世纪星源款项,如确有其他争议,相关各方可另案解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指出:该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建议申请再审。鉴此,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2021)粤0391民初2703号案

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春华公司应偿还此安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此安公司律师服务费及财产保全的保函费;判决担保人—本司、丁芃、郑列列、赵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春华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此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律师分析指出:该案前述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建议申请再审。鉴此,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二、首次诉讼公告

1、本案概况

据(2021)粤0391民初2702号案法院作出的“其他争议另案解决”,本司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起诉此安公司。该案目前处于诉前联调阶段,案号为(2023)粤0304诉前调16443号。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300万元及相应孳息(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孳息总额为人民币21,643,189.04元)。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四、其他说明

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判决书、起诉状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