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源:关于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16  ST星源(000005)公司公告

深证上〔2023〕754号

关于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3楼;

丁芃,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郑列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罗晓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查明的事实,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星源)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东方)委托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创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星源)发放35,000万元委托贷款,ST星源作为保证人为创意星源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创意星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019年9月8日,前海东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创意星源偿还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等合计38,679万元,并请求ST星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0月25日,ST星源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该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ST星源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49%。

2019年11月7日,ST星源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和《查封、冻结通知书》。根据前海东方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及冻结ST星源账面价值合计74,303.18万元资产。被查封、冻结资产账面价值占ST星源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7.05%。ST星源未就重大仲裁及资产被查封和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星源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的规定。

ST星源董事局主席丁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星源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ST星源总裁郑列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星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星源董事会秘书罗晓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星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芃、总裁郑列列、董事会秘书罗晓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