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星源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10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丁芃、郑列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16 年至2017 年期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 关主体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2016 年 至2022 年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相关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 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 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丁芃和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郑列列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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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 证监局决定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丁芃、郑列列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和切实整改。公司应 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 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和切实整改,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 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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