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星源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11 证券简称:R星源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对公司此前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被立案调查一案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4号)并已发布相关公告。本次正式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范围及罚款金额上,较此前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内容发生变化,具体变化情况详见下文。
●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事项概述
近日,深圳证监局就公司及丁芃、郑列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印发日期为2026年7月6日。该案此前经深圳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向公司及丁芃女士、郑列列先生、卓彬红先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4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应公司、丁芃、郑列列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复核,深圳证监局对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相关事实认定及处罚金额作出调整后,作出本次正式处罚决定。
二、处罚结果较此前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变化
经公司对比事先告知书与正式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结果在事实认定和处罚金额两方面均较此前拟处罚内容发生变化,如下:
| 处罚对象 | 调整事项 | 事先告知书(拟处罚) 〔2025〕24号 | 正式处罚决定书(最终) 〔2026〕14号 |
| 公司 | 认定担保合同 | 16份,合计13.85亿元 (2014-2018年) | 15份,合计11.95亿元 (2014-2017年) |
| 公司 | 罚款金额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
| 丁芃 (董事长/实控人之一) | 罚款金额 | 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50万元。 | 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承担罚款350万元。 |
| 郑列列 (董事、总经理/实控人之一) | 罚款金额 | 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50万元。 | 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承担罚款250万元。 |
| 卓彬红 (时任财务总监) | 罚款金额 | 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 未列入处罚 |
上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定的违法担保范围有所缩小。经复核,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郑列列提出的关于部分借款合同所涉担保书证据效力事项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最终认定的担保合同由16份调整为15份,担保发生年份由2014年至2018年调整为2014年至2017年,担保金额合计由13.85亿元调整为11.95亿元,相应年度担保余额及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亦有所下调。
2、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罚款金额相应下调。公司的罚款由500万元降至300万元;丁芃的罚款由850万元降至550万元;郑列列的罚款由750万元降至450万元。此外,正式处罚决定书对丁芃、郑列列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表述由"作为实际控制人"调整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3、时任财务总监卓彬红未被列入最终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对卓彬红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正式处罚决定书未包含对卓彬红的处罚事项。
三、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至2017年,公司因与相关方合作开发项目,为关联方向第三方借款共提供15份担保合同,担保金额合计11.95亿元。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均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其披露的2014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丁芃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承担罚款350万元;
3、对郑列列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承担罚款2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正式处罚决定虽较事先告知书在事实认定范围及罚款金额上均有所调整,但仍认定公司2014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罚款缴纳等相关义务,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4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