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83,542.11万元,其中: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84,160.69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振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振业深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振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振业创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振业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振业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及应计利息等衍生债务分别提供78,000万元、32,923.33万元、29,886万元、2,255.50万元、30,051.67万元、20,395万元、13,278.79万元、20,438.04万元、72,153.09万元的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
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惯例。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孔祥云 曲咏海 陈英革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