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4-23  深振业A(000006)公司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及投资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能部门,其中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投资发展部为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各业务职能部门需建立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为其履职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发展目标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前款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根据各自业务条线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会议计划,负责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记录,编写决议,资料报备和归档等;

(三)负责定期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报告涉及行业发展、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投资状况的重要数据、资料,必要时,组织委员对公司进行调研。

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分解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

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八条 公司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节 会议决策程序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根据各自业务条线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根据各自业务条线将经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及时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决策必须依赖于下列条件的满足:

1、充分了解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并就其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调查;

2、充分了解房地产行业经济金融政策及与行业、资本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实施重大投融资方案或重大资本运作方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五)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将通过的决议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建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应参加相关的公司办公会,直接参与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或不采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通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建议。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

(二)出席、列席会议情况及授权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讨论、审查会议议题的过程及具体内容;

(五)表决和决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纪要)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根据各自业务条线分别保存,在会议结束后与通过的决议或建议一并呈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根据各自业务条线分别负责及时对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或建议进行整理存档,会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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