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22 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自查发现,因你公司在除杀菌纸巾外的日用品贸易业务中属于代理人,你公司对2021年度除杀菌纸巾外的日用品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调减2,419.59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