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16  神州高铁(000008)公司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并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相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它材料。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决议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当天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并及时给董事会秘书寄出原件。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未到会委员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