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24年3月13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701-1703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6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49,652,292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61,38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34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61,16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15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9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树满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3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0%;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美玲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3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0%;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3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0%;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韩蔚、刁雁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