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核心内容,为强化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定位、战略实施路径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已披露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及公众号新媒体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互联网平台;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广告、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报道;
(八)电话、传真;
(九)现场参观;
(十)邮寄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熟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人员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查看公司传真、邮箱,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并给予及时答复。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及工作要求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指派专人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
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
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