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24-55号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11月15日(周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声向
6.通知情况: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7.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
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会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62人、代表股份数360,873,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551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7,674,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7.6934%;B 股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157人,代表股份3,19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6047%;B股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5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19,690,985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3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491,4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3,199,5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A股 | 360,253,312 | 99.8293 | 574,000 | 0.1591 | 42,000 | 0.0116 |
B股 | 4,5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总 计 | 360,257,812 | 99.8293 | 574,000 | 0.1591 | 42,000 | 0.0116 |
(二)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提案编号 | 提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1.00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9,074,985 | 96.8717 | 574,000 | 2.9150 | 42,000 | 0.2133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子寒、张思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
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