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8  南 玻A(00001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3-03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报告厅。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30名(其中1名股东同时持有A、B股),代表股份778,46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25.35%。其中A股股东(包括代理人)86名,代表股份695,51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2.65%;B股股东(包括代理人)45名,代表股份82,953,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70%。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6人,代表股份120,890,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4%。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82,730,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82,730,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69%。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3人,代表股份82,730,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7人,代表股份695,737,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6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人,代表股份695,51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2.6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22,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3人,代表股份38,159,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4%。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事项同意票数(比例)反对票数(比例)弃权票数(比例)表决结果
1.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总体685,229,70988.02%93,222,68911.98%15,6000.00%通过
B股4,189,8545.05%78,763,78694.95%00.00%
中小股东27,651,75522.87%93,222,68977.11%15,6000.01%
2.00《关于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总体687,036,63488.25%91,421,76411.74%9,6000.00%通过
B股6,020,6797.26%76,932,96192.74%00.00%
中小股东29,458,68024.37%91,421,76475.62%9,6000.01%

其中,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舒知堂、解冰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