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A: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朱乾宇、张敏、沈云樵
日期:2023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