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沙河股份(00001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13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3,039,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2,38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5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0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5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698,17099.5886%341,6000.4114%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案》审议结果:通过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862,57099.7866%177,2000.2134%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26,50074.8188%177,20025.1812%00.0000%

3.《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698,17099.5886%341,6000.4114%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4.《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698,17099.5886%341,6000.4114%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62,10051.4566%341,60048.5434%00.0000%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698,17099.5886%341,6000.4114%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398,17099.2274%641,6000.7726%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1008.8248%641,60091.1752%00.0000%

7.《关于公司2023-2024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该提案是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398,17099.2274%641,6000.7726%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8.《关于公司2023-2024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融资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该提案是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398,17099.2274%641,6000.7726%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1008.8248%641,60091.1752%00.0000%

9.《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2,398,17099.2274%641,6000.7726%00.0000%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何子楹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