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中浩A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06  PT中浩A(0000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011、420011证券简称:中浩A1、中浩B1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中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宝投资”)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8民初100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关清,男,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乐群二路南沙新村二巷*号;

被告:黄天亮,男,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维新北街维新花园3号楼*单元*号;

被告: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路金涌小区迅宝工业园;

第三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金业大道96号迅宝工业园一期厂房A01栋201;

第三人: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新华保险大厦12楼。

(二)、案件案由

原告刘关清与被告黄天亮、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二、案件主要判决情况

(一)、被告黄天亮停止侵占原告刘关清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高速公路北侧万科东海岸社区畔山居34号104房屋的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腾退返还至原告刘关清;

(二)、被告黄天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16,595.5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刘关清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

(三)、驳回原告刘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38.99元,由原告刘关清负担2,903.36元,被告黄天亮负担38,935.63元。原告刘关清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1,838.99元,多预缴的费用38,935.6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黄天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之数,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房产系是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捐赠给公司的资产,并已经足额换取了股票,公司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8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