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按持股比例为东莞市莞康宇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接获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关于按持股比例为东莞市莞康宇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莞康宇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对于公司按持股比例为莞康宇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持股比例为莞康宇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莞康宇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对莞康宇宏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确定的。我们认为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就该方案的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我们依据各自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对该方案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议案在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前,经过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二)决议是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作出的,该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等额等期信用反担保符合商业惯例,公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凤喜先生、姚威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此项交易。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该关联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三、关于2023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坚持了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专业水准,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