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23-007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1和案件2合计金额为18,348,077.48元,案件3合计金额为:6,619,134.4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经对期末该项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提高了信用减值计提比例,由原有20%比例提高至2022年末80%比例,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鉴于部分判决尚未生效及生效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广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近期,公司收到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案件序号 | 原告 | 被告 | 受理法院 | 诉讼金额(元)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
1 |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罗湖区人民法院 | 12,488,588.71 |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2 | 深圳中华自行车 | 广水市嘉旭能 | 广水 | 5,859,488.77 | 一审判决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市人民法院 | 已生效 | ||
3 | 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 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罗湖区人民法院 | 6,619,134.41 | 一审判决已生效 |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案件1:(2023)粤0303民初282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940,014.40元。
(二)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48,57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5.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2:(2023)鄂1381民初63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840,142.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18,576.8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16元减半收取计26,408元,由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3:(2023)粤0303民初139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1,790.78元;
(二)被告广水市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7,343.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34,066.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经对期末该项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提高了信用减值计提比例,由原有20%比例提高至2022年末80%比例,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鉴于部分判决尚未生效及生效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
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相关判决文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