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一)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深中华A(000017)公司公告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3085.90万元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二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粤0303民初3787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粤0303执保498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涉诉金额为3085.9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同时公司也对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诉求其支付项目回报收益款600万元。

2022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2022)粤03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5日计至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95元,由原告承

担96095元,由被告承担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反诉费53800元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收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粤03民终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第3项;

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第2项;

3、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4、驳回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96095元、保全费50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5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00元,共计376495元,由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9400元,由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0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二审判决,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相关判决文件等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