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7  深中华A(000017)公司公告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89号水贝金座大厦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王胜洪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606,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01,345,73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34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345,733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348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4、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5、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代表现场或视频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01,606,081201,345,73399.87%260,3480.13%00.00%
其中:A股股东201,345,733201,345,733100.00%00.00%00.00%
B股股东260,34800.00%260,348100.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260,34800.00%260,348100.00%00.00%
其中:A股股东000.00%00.00%00.00%
B股股东260,34800.00%260,348100.00%00.00%

经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3,769,09563,508,74799.59%260,3480.41%00.00%
其中:A股股东63,508,74763,508,747100.00%00.00%00.00%
B股股东260,34800.00%260,348100.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弃权比例
中小股东260,34800.00%260,348100.00%00.00%
其中:A股股东000.00%00.00%00.00%
B股股东260,34800.00%260,348100.00%00.00%

关联股东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37,836,986股)回避表决本议案。

经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何子楹、刘云梦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