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下属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经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