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

查股网  2026-08-25  深粮控股(000019)公司公告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形。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 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 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 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 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 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 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 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法 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法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的;

3.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的;

4.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的;

5.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 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 额下限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 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部长(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 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情况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