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68 号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1号)显示,你公司未准确披露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及占比、前五名供应商中关联方合计采购金额、部分借款担保方与被担保方信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监事任职经历,未及时披露深圳市中恒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你公司签订的《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判决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