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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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4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5日14: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6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会议中心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 集 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 主 持 人:董事长周剑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1,217,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9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8,138,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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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数量23,07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9%。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6及议案8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7及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提案序号 | 提案名称 |
提案1 |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提案2 |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提案3 |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提案4 |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提案5 |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提案6 |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提案7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提案8 |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
提案9 |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
四、 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序号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股数/票数 | 占比注1 | 股数/票数 | 占比注1 | 股数/票数 | 占比注1 | ||
提案1 | 651,086,655 | 99.9799% | 71,487 | 0.0110% | 59,100 | 0.0091% | 通过 |
提案2 | 651,087,655 | 99.9801% | 70,487 | 0.0108% | 59,100 | 0.0091% | 通过 |
提案3 | 651,087,655 | 99.9801% | 70,487 | 0.0108% | 59,100 | 0.0091% | 通过 |
提案4 | 651,143,355 | 99.9887% | 73,887 | 0.0113% | 0 | 0.0000% | 通过 |
提案5 | 651,055,255 | 99.9751% | 102,887 | 0.0158% | 59,100 | 0.0091% | 通过 |
提案6 | 650,679,168 | 99.9174% | 538,071 | 0.0826% | 3 | 0.0000% |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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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7 | 640,318,457 | 98.3264% | 10,898,785 | 1.6736% | 0 | 0.0000% | 通过注2 |
提案8 | 650,680,168 | 99.9175% | 537,071 | 0.0825% | 3 | 0.0000% | 通过 |
提案9 | 651,143,355 | 99.9887% | 73,887 | 0.0113% | 0 | 0.0000% | 通过注2 |
注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注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序号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注4 | |||
股数/票数 | 占比注3 | 股数/票数 | 占比注3 | 股数/票数 | 占比注3 | ||
提案1 | 22,948,878 | 99.4342% | 71,487 | 0.3097% | 59,100 | 0.2561% | 通过 |
提案2 | 22,949,878 | 99.4385% | 70,487 | 0.3054% | 59,100 | 0.2561% | 通过 |
提案3 | 22,949,878 | 99.4385% | 70,487 | 0.3054% | 59,100 | 0.2561% | 通过 |
提案4 | 23,005,578 | 99.6799% | 73,887 | 0.3201% | 0 | 0.0000% | 通过 |
提案5 | 22,917,478 | 99.2981% | 102,887 | 0.4458% | 59,100 | 0.2561% | 通过 |
提案6 | 22,541,391 | 97.6686% | 538,071 | 2.3314% | 3 | 0.0000% | 通过 |
提案7 | 12,180,680 | 52.7771% | 10,898,785 | 47.2229% | 0 | 0.0000% | 通过 |
提案8 | 22,542,391 | 97.6729% | 537,071 | 2.3271% | 3 | 0.0000% | 通过 |
提案9 | 23,005,578 | 99.6799% | 73,887 | 0.3201% | 0 | 0.0000% | 通过 |
注3: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4: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倩、王智恒律师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 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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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