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7  深科技(00002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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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5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与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3年4月7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针对已经公示的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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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6、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26万份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1人调整为396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由4,681.76万份调整为4,655.7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812万份调整为3,78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仍为869.76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2023年5月30日经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内容一致。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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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相关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示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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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