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57号)核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576,709,53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2022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招商港口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吴嘉青、彭妍喆 |
联系人: | 吴嘉青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保荐代表人: | 王大为、李明泽 |
联系人: | 王大为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招商港口/招港B | 股票代码 | 001872/201872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招商港口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China Merchants Port Group Co., 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CMPort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23-25楼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67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23-25楼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67 | ||
公司网址 | www.cmp1872.com | ||
电子信箱 | cmpir@cmhk.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招商港口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招商港口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陈 亮 |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吴嘉青 | 彭妍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霍 达 |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王大为 | 李明泽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