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天: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023 股票简称: ST深天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自前次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为1844.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17%。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44.92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100%。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一般是以项目作为结算单元支付上游供应商材料款。近年来,由于产业链资金流偏紧,公司下游部分客户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导致公司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期限相应延长。
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需支付委托律师及相关诉讼费用,将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加。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近期因受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以及市场过度竞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行业运行艰难
程度增加,资金周转压力持续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因存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事项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另有部分资产被冻结、查封、拍卖。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为诉讼/仲裁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随着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因案件判决执行导致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拍卖,其对公司经营结果及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请以审计结果为准。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部分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费用进行预提,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7月4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原告(上诉人)/仲裁申请人 | 被告(被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及受理案号 | 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时间 | 诉讼/仲裁金额(元) | 诉讼(或仲裁)请求 | 案件状态 |
1 | 株洲景悟商贸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湘0211民初2230号 | 2023年5月19日 | 1,403,089.71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78097.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4992.01元,详见附表)。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收回货款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 已和解 |
2 | 叶*梁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株劳人仲案字(2023)第181号 | 2023年5月18日 | 50,967.66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635.34 3、请求仲裁该单位依法支付本人工伤一次性补偿:5332.34 以上金额合计:50967.66 | 已开庭 |
3 | 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2023)湘0103民初5165号 | 2023年5月15日 | 142,429.31 | 诉讼请求: 一、判令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2429.31元及利息(以142429.3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额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已开庭 |
4 | 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湘0103民初5165号 | 2023年5月30日 | 131,948.50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4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48.5元(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后段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已开庭 |
5 | 深圳市富仕山建材贸易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深国仲受2031号-4 | 2023年5月23日 | 286,385.80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5622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53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货款人民币10248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19151.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014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86385.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开庭 |
6 | 吴*静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3】388号 | 2023年5月18日 | 28,464.00 | 1.自公司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其本人共计:28464元. | 已开庭 |
7 | 王*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3】389 | 2023年5月18日 | 31,113.60 | 请求依法裁决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13.60元(7778.40x4=31113.60元) | 已开庭 |
公司 | 号 | |||||||
8 | 程*耀、谢*峰、王*明、蒲*丽、何*、陶*学、王*勇、张*强、黄*鸣、易*兰、苏*凤、莫*德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3】372-383号 | 2023年5月18日 | 1,665,161.08 | 诉讼请求: 1、支付申请人12人2023年2月26日至3月25日工资65752.08元; 2、支付申请人12人2023年3月26日至4月25日工资65730.47元; 3、支付申请人12人2023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工资25394.53元; 4、支付申请人12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8284.0元。 | 已开庭 |
9 | 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湘0204民初1373号 | 2023年5月31日 | 3,046,223.00 |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株洲市石峰区砂石码头土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疏港大道旁,东部邻响田西路,铜霞路从项目北侧经过,南邻湘江河岸,面积约18781平方米)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租赁场地之日止的租金(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按照475000元/季度支付:2022年9月28日至20279月27日期间按照498750元/季度支付。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租金,暂计至2023年4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287.3261万元,详见附表一);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欠付租金之日起至清偿全部欠付租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租赁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7.2962万元,详见附表二);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已开庭 |
10 | 深圳市森特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太基础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灿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粤0305民初11520号 | 2023年6月1日 | 1,198,909.15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转单情况说明》。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返还债权437257.65元,被告一向原告二返还债权761651.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一支付货款437257.65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二支付货款761651.5元。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198909.15元。 | 已开庭 |
11 | 刘*友、党*勇、李*鹏、王*刚、冷*亭、王*平、张* | 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3】第1077-1083号 | 2023年5月30日 | 67,071.62 | 刘金友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0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党希勇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3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李宇鹏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9375.88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王会刚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1.合同2023年5月5日公司违法与本人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本人两倍赔偿金8129.74元。 2.补交2023年4月医疗保险与养老金。 3.对公司在未与本人沟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并以欲加之罪名义予以非法开除的情况,要求公司发布致歉信予以道歉,并予精神赔偿金壹万元整。 冷俊亭请求事项: | 已开庭 |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66元(3583*2)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2022年9-10月职工社保。 王江平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1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张磊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0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 ||||||||
12 | 湖南凡益湘钢新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湘0204民初1477号 | 2023年6月13日 | 1,366,018.80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2240.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353778元(违约金以1012240.84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计算(699天),自2021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4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天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2项合计:1366018.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已撤诉 |
13 | 沈*、刘*兵、侯*亮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株劳人仲案字(2023)第219号 | 2023年6月19日 | 335,937.55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偿金154418.7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692.4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54180元; | 未开庭 |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646.4元。 | ||||||||
14 | 吴*宝、石*明、吴*业、赵*军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株劳人仲案字(2023)第220号 | 2023年6月19日 | 1,264,138.05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34679.9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6593.3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205984.83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46880元。 | 未开庭 |
15 | 戴*明、言*俊、黄*峰、邹*睿、莫*军、罗*勋、吴*航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株劳人仲案字(2023)第221号 | 2023年6月19日 | 971,118.22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37867.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3489.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259761.52元。 | 未开庭 |
16 | 凌*明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株劳人仲案字(2023)第218号 | 2023年6月19日 | 315,625.00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业务提成)22626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2786.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78.8元; | 未开庭 |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3599.4元。 | ||||||||
17 | 湖南加美乐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深国仲受4018号-2 | 2023年6月19日 | 59,672.80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3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72.8元(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 未开庭 |
18 | 林*添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收到仲裁申请书,未收到通知书,尚未有案号 | 2023年7月3日 | 2,897,755.42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93682.4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124073元(违约金以63600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33975元;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34024元;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30543元:违约金以657673.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25531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 4、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合计:2897755.42元 | 未开庭 |
19 | 戴*忠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收到仲裁申请书,未收到通知书,尚未有案号 | 2023年7月3日 | 1,239,387.60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13990.6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85397元(违约金以 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日为58713元;违约金以36399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日为2668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 4、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合计:1239387.6元 | 未开庭 |
20 | 陈*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76号 | 2023年7月3日 | 486,899.03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8350.0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14152.7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39396.2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开庭 |
21 | 陈*涛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77号 | 2023年7月3日 | 277767.37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3022.3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4644.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0166.0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4934.3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277767.37元。 | 未开庭 |
22 | 戴*献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78号 | 2023年7月3日 | 63522.73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9817.3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1470.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7234.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63522.73元。 | 未开庭 |
23 | 欧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79号 | 2023年7月3日 | 451396.44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265.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90710.0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33420.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451396.44元。 | 未开庭 |
24 | 胡*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80号 | 2023年7月3日 | 361859.4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679.9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9587.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4591.9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361859.4元。 | 未开庭 |
25 | 潘*峰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81号 | 2023年7月3日 | 99,085.52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9650.0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7535.2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 | 未开庭 |
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900.1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99085.52元。 | |||||||
26 | 袁*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3】682号 | 2023年7月3日 | 207,281.97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0007.6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2274.3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207281.97元。 | 未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