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润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润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6 号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润: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公司董事长林宏润于2021 年4月指使他人将公司子公司存单1.25亿元为广州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6个月。2021年 10 月,公司继续以上述存单为同鑫公司的银行贷款 1.25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12月,同鑫公司归还银行贷款,上述存单解除质押,资金本息转回公司账上。公司未及时就质押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6.90%。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9.11条的规定。
广东君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1.5条、第
4.1.6条的规定
林宏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