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天: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023 股票简称: ST深天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仲裁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本次仲裁案件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7,934,317.3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23%。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申请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申请人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深国仲受7300号-4的《仲裁通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及其配偶林凯旋、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当事人:
(一)申请人情况
当事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理人名称:张鑫、张兆帅单位: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一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名称:林俏龙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二当事人名称: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人名称:林俏龙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三当事人名称:林宏润代理人名称:林俏龙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四当事人名称:林凯旋代理人名称:林俏龙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五当事人名称: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名称:林俏龙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仲裁申请书》基本内容如下:
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SX166622000346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一》),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70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等,授信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
同日,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BZ166622000016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被申请人三、四共同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BZ166622000017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均承诺各自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全部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DY1666220000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商铺115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5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商铺116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49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1的不动产[证号:
深房地字第4000307799号]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9100万元人民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12条第13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ZY166622000003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一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合同第11条第13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在《授信合同一》项下,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26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且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据号为GS220324000000040;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24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且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据号为GS220325000000023。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用途为采购支付水泥款,借款年利率均为5%,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第3条约定对不能按时还清的借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11条约定借款人违约不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及应付款项则贷款人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SX166622000346-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二》,《授信合同二》及前述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第1条、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等,授信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合同第16条约定编号为《授信合同一》中已使用未结清额度纳入本合
同统一管理,占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视为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上述未结清额度对应的单笔业务合同为:(1)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2)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同日,被申请人五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BZ166623000017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签订了编号为DY16662300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五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0107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4020-24-1-10107~1号]等40套不动产,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12条第13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上述《抵押担保合同》第14条第4款、《质押担保合同》第13条第4款均约定,无论是否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人民币2600万元展期,展期期间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1月10日;同日,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人民币2400万元展期,展期期间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1月10日,第5条约定还本计划为:2023年4月10日之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后续2023年4月30日之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随后2023年5月31日前还本不低于300万元,此后自2023年6月起(含当月),每月月底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
两份《借款展期合同》均约定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5%,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第3条均约定担保人自愿按编号为BZ166622000016、BZ166622000017、 DY166622000002、ZY166622000003、DY166623000004、BZ166623000017(《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五签订编号为BCXY2023BJ-01的《补充协议》,将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第5条约定
的还款计划变更为:借款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100万元;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归还本金不低于100万元;7月(含)至10月(含)每月归还本金不低于150万元;自11月(含)起,每月归还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清,利随本清。
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五签订编号为BCXY2023BJ-02的《补充协议》,将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第5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又变更为:借款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7月起(含)每月15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剩余到期一次性结清。
(二)仲裁起因
被申请人一未按《借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约清偿本金及应付款项,故申请人有权依照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他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第13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9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21条、《最高额质押合同》第20条、《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第15条均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2、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 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2023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 BCXY2023BJ-01的《补充协议》、2023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BCXY2023BJ-02的《补充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6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10日,暂计利息320,555.55元、罚息6,192.13元、复利658.6元;此后复利以应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至被申请人一实际清偿逾期利息之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4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被申请人一实际清偿逾期本金之日止)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806,911.09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就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一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5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5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6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49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1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307799号],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1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五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0107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4020-24-1-10107~1号]等40套的不动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47934317.37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前次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23-064)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为61,447,421.41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3.8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0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1,447,421.41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100%。具体情况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申请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申请人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五、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近期因受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以及市场过度竞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行业运行艰难程度增加,资金周转压力持续增加。由于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冻结账户的余额合计约3,437.37万元,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54%,约占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的22.48%。
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为诉讼/仲裁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随着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
因案件判决执行导致公司资产被查封、拍卖,其对公司经营结果及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请以审计结果为准。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费用进行预提,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仲裁申请书》;
2、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仲裁通知》;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原告(上诉人)/仲裁申请人 | 被告(被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及受理案号 | 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时间 | 诉讼/仲裁金额(元) | 诉讼(或仲裁)请求 | 案件状态 |
1 | 徐*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09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14,893.94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4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192649.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2244.34元(以192649.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14893.94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2 | 杨*顺、陈*贞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0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93,756.4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301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3348.8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407.63元(以263348.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 | 未开庭 |
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3756.4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
3 | 章*超、滕*霞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1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90,183.30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4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0145.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037.70元(以260145.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0183.30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4 | 唐*填、李*君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2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93,756.4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401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3348.8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407.63元(以263348.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 未开庭 |
上述两项合计293756.4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
5 | 刘*丹、刘*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3号 | 2023年10月11日 | 142,284.27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5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127556.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14728.27元(以127556.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142284.27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6 | 董*平、刘*华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4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93,756.4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 201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涉案房产价值为263348.8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407.63元(以263348.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3756.43元. | 未开庭 |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
7 | 赵*、周*娜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5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90,183.30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0145.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037.70元(以260145.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0183.30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8 | 石*铭、彭*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6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90,183.30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 3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0145.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037.70元(以260145.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0183.30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9 | 高*山、雷*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7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41,149.5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16187.4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4962.13 元(以216187.4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41149.5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10 | 刘*春、沈*英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2718号 | 2023年10月11日 | 241,149.5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3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16187.4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4962.13元(以216187.4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41149.5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未开庭 |
11 | 陈*鹏、张*玲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 | 2023年10月11日 | 230,188.17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 | 未开庭 |
有限公司 | 22719号 | 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5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06360.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3827.47元(以206360.7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30188.17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
12 | 深圳市岳君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307民初23895号 | 2023年10月19日 | 134,554.29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1293.8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1293.8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260.42元; 3、案件受理费等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 未开庭 |
13 | 韩*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3)粤0305民初23627号 | 2023年10月26日 | 36,036.00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2023)粤0305执异692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判决裁定撤销对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 1栋 201(权属证号:4000515922)的房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未开庭 |
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诉讼请求金额为36036元(房产登记价). | ||||||
14 | 李*伟 | 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3)粤0305民初23627号 | 2023年10月23日 | 30,943.80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停止对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
侧天地碧岭居1栋402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房产价值:30943.8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未开庭 | ||||||||
15 | 姜*波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劳人仲案【2023】15919号 | 2023年9月25日 | 62,500.00 | 仲裁请求: 1、支付2023年06月01日至2023年08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0000.00元; 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48000.00 元; | 已裁决 |
3、支付报销款(修车费用),小计金额:4500.00元。 | ||||||||
16 | 英德市佳祥投资有限公司 |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3)粤0307民初28156号 | 2023年11月6日 | 1,260,138.89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承兑款项1250000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8月2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0138.89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1-2项暂合计1260138.89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 未开庭 |
17 | 戴*聪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劳人仲【2023】21409号 | 2023年11月15日 | 84,429.79 | 请求事项 : 1、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081.57元; 2、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0月工资10348.22元(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10月18日) 3、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合法的《离职证明》。 上述金额暂时合计:84429.79元 | 未开庭 |
18 | 欧阳*平 |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4551号 | 2023年11月20日 | 5,635,009.34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执8104号执行案件中裁定 | 未开庭 |
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欠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到期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金额合计人民币18,843,470.68元),即被告将本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人民币5,612,07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2931.60元(以被告欠付第三人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22,931.60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直接向原告支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5,635,009.34元 | |||||||
19 | 欧阳*平 |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3)粤0305民初25597号 | 2023年11月20日 | 3,448,007.30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执8104号执行案件中裁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支的欠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到期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金额合计人民币 18,843,470.68元),即被告将本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人民币3,315,68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2,325.51元(以被告欠付第三人货款本金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132,325.51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 | 未开庭 |
日)直接向原告支付;【详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3,448,007.30元 | ||||||||
2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润、林凯旋、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深国仲受7300号 | 2023年11月23日 | 47,934,317.37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 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2.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 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2023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 BCXY2023BJ-01的《补充协议》、2023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BCXY2023BJ-02的《补充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6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10日,暂计利息320555.55元、罚息6192.13元、复利658.6元;此后复利以应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逾期利息之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4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逾期本金之日止) | 未开庭 |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
费人民币806911.09 元;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
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一被申
请人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一被申
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5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5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6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49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1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307799号],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1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五被申
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0107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4020-24-1-10107~1号]等40套的不动产(详见附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
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4793431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