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特力B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三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228,076,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0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227,260,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1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815,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228,076,581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8.0675%;B股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815,8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893%。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通过网络投票5人,代表股份815,707股。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郭昱昕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的提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同意(股) | 比例 | 反对(股) | 比例 | 弃权(股) | 比例 | |||
1.00《关于拟变更 | A股 | 228,076,58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B股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228,076,581 | 100% | 0 | 0 | 0 | 0 |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占总投票比例 | 815,807 | 100% | 0 | 0 | 0 | 0 | ||
2.00《关于补选十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 | A股 | 228,076,58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B股 | 0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228,076,581 | 100% | 0 | 0 | 0 | 0 |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占总投票比例 | 815,807 | 100% | 0 | 0 | 0 | 0 |
四、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郭昱昕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