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23-031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2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旭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63,417,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30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62,997,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9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3)A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63,417,82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443%。
(4)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40,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是否通过 | ||||||
序号 | 审议议案 | 股份类别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计 | 163,417,82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是 |
A股 | 163,417,82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B股 | 0 | 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2.00 |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总计 | 163,417,82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是 |
A股 | 163,417,82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B股 | 0 | 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中小股东 | 440,49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本次会议议案1-2属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建东律师 唐健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