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相关资料,公司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得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八届十二次会议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为抢抓电化学储能为主的新型储能产业战略发展机遇的正常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与电化学储能产业集群发展产生的政策协同,培育公司产业优质储能资产。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章顺文、钟若愚、傅曦林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