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4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末总股本4,757,389,9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66,603.46万元;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分配比例,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末总股本4,757,389,9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66,603.46万元;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
0.2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1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24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326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 | 08*****739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7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楼40层董事会办公室咨询联系人:施诗咨询电话:0755-83684138传真电话:0755-8368412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董事会八届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