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1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十二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3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4 | 第二十二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5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6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删除该款。 |
7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8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9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0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确定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11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十五)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投资: 1.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以上的主业项目; 2.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 | 新增1点,作为第5点: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项目,已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所属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 | |
12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3 | 第四十二条 | 对外担保: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与公司无产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 对外担保: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与公司无产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益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境外融资提供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境外融资提供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
14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
15 | 第四十五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16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17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8 | 第五十一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条 |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19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增加一项: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20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21 | 第六十三条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
22 | 第七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23 |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24 | 第七十七条 | 除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股东大会职权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25 | 第七十八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26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27 | 第八十一条 | |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删除该条。 |
28 | 第八十二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调整条款序号为第八十一条,其余内容不变。 |
29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 调整条款序号为第八十二条,其余内容不变。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30 | | | 新增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本条中的监事指股东代表监事。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监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参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如股东所投表决权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监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事。当选董事、监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票数应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则需对未达到最低有效票数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选举,仍未达到最低有效票数者,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是所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
31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32 |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33 | 第五章 党委 | | 将第六章党委调整为第五章党委,原第五章董事会调整至第六章,相关条款序号按顺序统一调整。 |
34 | 第九十六条 |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命产生。 |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选举和任命产生。 |
35 | 第九十七条 | |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36 | 第九十八条 | | 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为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 |
37 | 第九十九条 |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 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38 | 第九十九条 |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39 | 第一百条 | 公司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措施;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公司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企业中层人员人选和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审批直属党总支、支部发展新党员、大额党费的使用;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 |
40 | 第一百零一条 | | 新增一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41 | 第一百零二条 | 公司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提请公司党委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 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42 | 第一百零三条 |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以下事项: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三)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四)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 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六)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大额捐赠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八)需提交董事会、总裁办公会通过的重要人事安排;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公司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一)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 |
43 | 第一百零四条 |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董事会、经营班子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做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形成明确意见后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44 | 第一百零五条 |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 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45 | 第一百零六条 |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 删除该条,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46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47 | 第一百零三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总裁由董事出任。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总裁由董事出任。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新增一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48 |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三款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49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50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
51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薪酬方案、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公司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所属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薪酬方案、公司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所属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方案; |
52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三十)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 (三十)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53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 新增一项:(三十四)建立《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容;制定董事会授权决策清单,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 |
54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三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55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56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5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组织开展战略研究;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授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十)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
58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应事先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
59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60 | 第一百三十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会议记录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内容。 |
6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 增加一款: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 |
62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4 |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65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新增第二、三款: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66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67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68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遵循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遵循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69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遵守下列规定: (二)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拟订,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2.董事会会议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遵守下列规定: (二)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拟订,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会议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东关心的问题。 | 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热线、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70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遵守下列规定: (二)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遵守下列规定: (二)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
7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72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73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74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75 | 第一百七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序号 | 章节条款 | 章程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十六条 | 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7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自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77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78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79 | 第二百零四条 | |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超过”“达到”,都含本数;“以下”“以外”“未超过”“未达到”“不满”“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超过”“达到”,都含本数;“以下”“以外” “未超过”“未达到”“不满”“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80 | 第二百零七条 |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注:本章程增加或删除相关章节和条款后,原章节和条款序号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