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09  深深房A(0000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14点45分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63,755,23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3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4人,代表股份63,755,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2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75,732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75,632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79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5人,代表股份63,755,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4人,代表股份63,755,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20%。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75,732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75,632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9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7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890%;反对6,051,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4%;弃权1,733,8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5%。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4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7.7122%;反对928,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2.282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7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890%;反对6,051,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4%;弃权1,733,8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5%。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4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7.7122%;反对928,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2.282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英革、王雨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