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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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申请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对公司授信额度调整为80亿元,授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用于公司项目开发或补充公司经营发展所需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主营业务的资金支持。该关联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玉、李曙光、刘园、袁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