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通过了解曹荣根先生、姚长林先生、田佳琳先生、李平先生、吴立鹏先生、余巨川先生、郭锋锐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着重了解了上述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认为曹荣根先生、姚长林先生、田佳琳先生、李平先生、吴立鹏先生、余巨川先生、郭锋锐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以上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已披露的任职关系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曹荣根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姚长林先生、田佳琳先生、李平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姚长林先生兼任总法律顾问,聘任吴立鹏先生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聘任余巨川先生、郭锋锐先生为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刘洪玉、李曙光、刘园、袁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