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简称:大悦城 股票代码:000031.SZ债券简称:23大悦01 债券代码:148174.SZ债券简称:22大悦02 债券代码:148141.SZ债券简称:22大悦01 债券代码:148102.SZ债券简称:20大悦01 债券代码:149189.SZ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及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1层
101室
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公告、说明文件等,由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大悦01”,债券代码149189.SZ)、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大悦01”,债券代码148102.SZ)、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大悦02”,债券代码148141.SZ)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大悦01”,债券代码148174.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一、本次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一)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姓名 | 原任职务 |
1 | 石勃 | 监事会主席 |
2 | 吕京倩 | 职工监事 |
3 | 宋冰心 |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二)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公司原职工监事吕京倩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职工监事职务,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吴国防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黄艳霞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宋冰心女士任期届满,且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指定由公司总经理助理郭锋锐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由于宋冰心女士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职务,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变更为郭锋锐先生。
(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黄艳霞,女,汉族,197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入中粮前,先后在河北泊头市审计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2010年11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8月起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吴国防,男,1985年11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商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7月起在律师事务所工作,2013年11月加入公司,历任法律部经理、资深经理、融资法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年8月起任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
郭锋锐,男,1968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技术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企业管理专业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5年2月进入公司,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22年2月任产品中心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姓名:郭锋锐
办公电话:010-85017888
传真电话:86-755-23999009
电子邮箱:000031@cofco.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13层
黄艳霞女士、吴国防先生、郭锋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影响分析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此次监事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动为正常人事任免,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已做出的有权决议有效性产生影响,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中信证券作为“20大悦01”、“22大悦01”、“22大悦02”及“23大悦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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