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姚长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姚长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姚长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通过了解姚长林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着重了解了姚长林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认为姚长林先生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姚长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公司本次聘任姚长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姚长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洪玉、李曙光、刘园、袁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