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董事长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简称:大悦城股票代码:
000031.SZ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
148174.SZ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
148141.SZ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
148102.SZ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
149189.SZ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董事长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区龙井二路
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
层
室
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2024年
月
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控股”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公告、说明文件等,由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149189.SZ)、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148102.SZ)、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148141.SZ)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
大悦
”,债券代码148174.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一、本次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因工作调整原因,陈朗先生已辞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陈朗先生将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姚长林先生为发行人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姚长林先生简历及个人情况说明如下:
姚长林,男,1968年1月出生,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3月进入中粮集团,历任中国饲料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科员,中国粮贸公司财务部主任科员、副经理、经理、资金发展部经理,中谷集团财务部长、总经理助理兼中谷三亚贸易公司总经理,中粮(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三亚亚龙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中粮集团酒店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23年12月任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12月起任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4月至2023年12月任发行人副总经理,2021年8月起任发行人董事,2023年8月起任发行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2023年12月起任发行人总经理,2024年6月起任发
行人董事长。姚长林先生未持有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影响分析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此次变更董事长为正常人事任免,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已做出的有权决议有效性产生影响,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中信证券作为“20大悦01”、“22大悦01”、“22大悦02”及“23大悦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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