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4-012债券代码:127100 债券简称:神码转债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6号),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38.99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899.9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2,770.37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12月27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1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1B0324)。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经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肥神州信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云计算有限公司、神州信创(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1月22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 | 755900106310001 | 94,784.31 | 鲲泰生产基地项目、数云融合实验室项目、信创实验室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合肥神州信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 | 551907107210000 | 0 | 神州鲲泰生产基地项目 |
北京神州数码云计算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 | 110915322310000 | 0 | 数云融合实验室项目 |
神州信创(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科技金融支行 | 110941664110001 | 0 | 信创实验室项目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2,770.37万元,公司已使用38,299.37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合计金额差异部分为补充流动资金部分金额、前期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及银行账户手续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合肥神州信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云计算有限公司、神州信创(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首体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神州鲲泰生产基地项目、数云融合实验室项目、信创实验室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威、崔彬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