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11  神州数码(000034)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人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人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人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崔彬彬、李威 |

| 联系电话 | 021-3896658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0034.SZ |

| 注册资本 | 723,444,335 元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东方社区深湾二路 82 号神州数码国际创 新中心东塔 38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九号数码科技广场 |

| 法定代表人 | 王冰峰 |

| 实际控制人 | 郭为 |

| 联系人 | 陈振坤 |

| 联系电话 | 010-82705411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 年 12 月 21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4 年 1 月 19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 2025 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1 、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 、持续督导期间 | |

|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 2 )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 2025 年 10 月 21 日、 2026 年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定期现场检查,主要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 |

| | 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 2026 年 3 月 27 日对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 了 2 次培训。 |

|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 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 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为 132,770.37 万元,投资于“神州鲲泰生产基地项目”“数云融合 实验室项目”“信创实验室项目”以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79,025.17 万元,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4,572.09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与尚未 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包括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人民币 50,000.00 万元,以及现金管理收益、账户管理费 / 手续费等。 |

| ( 5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情况。 |

| ( 6 )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见情况 | 1 、保荐人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无异议。 2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 15 亿元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3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4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5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6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拟开展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7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州数码严格执行募集资 |

| |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神州数码在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8 、保荐人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综上,保荐人 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 议。 9 、保荐人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 资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 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

| | 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与关 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10 、保荐人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对发行人向合营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合营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合营公司的其他 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异议。 11 、保荐人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 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

| | 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12 、保荐人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 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13 、保荐人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对发行人提前赎回“神码转 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州数码本次提前赎回“神码转债”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 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保荐人对神州数码本次提前 赎回“神码转债”事项无异议。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提前赎回“神 码转债”事项无异议。 14 、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州数码严格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神州数码在 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5 、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6 、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5 年度开展金融 衍生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开展衍生品套期 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为了满足业务发展 |

项目 工作内容

需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了内控制度及风险应对措施。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5 年度

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17、保荐人于2025 年3 月29 日对发行人2024 年度内部控制

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州数码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码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神州数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18、保荐人于2025 年3 月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下,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19、保荐人于2025 年4 月25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

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不存在

响。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 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20、保荐人于2025 年5 月26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 人对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1、保荐人于2025 年8 月27 日对发行人预计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预计2026

年度和202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 | 2027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 预计未来两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2 、保荐人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对发行人子公司拟签署日常 关联交易合同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拟签署日常 关联交易合同的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子公司本次拟签 署日常关联交易合同事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保荐人对公司子公司本次拟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事项无 异议。 23 、保荐人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涉及诉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诉讼仅涉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的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利润和生产 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郭为先生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若冻结股份后续被处置,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的风险。保荐人将持续跟踪上述事项的发展情况,督 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保荐人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向合营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合营公司的其他股东均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 交易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异议。 25 、保荐人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

项目 工作内容

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6、保荐人于2026 年3 月30 日对发行人202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州数码严格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神州数码在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7、保荐人于2026 年3 月30 日对发行人2025 年度内部控制

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州数码现有的内部控制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神州数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码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28、保荐人于2026 年3 月3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9、保荐人于2026 年3 月30 日对发行人增加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

保荐人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

询、安排约见、报送文

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

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 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神州数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神州数码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 继续对神州数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崔彬彬

李 威

法定代表人签名: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4 月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