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9  中国天楹(000035)公司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回购期限12个月。2022年11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累计回购股份

1.13亿股,回购金额6.56亿元,实际回购股份金额未达到回购报告书中的下限金额。

你公司上述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4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为更好地发挥资金在经营中的最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公司战略规划,优先将资金用于重力储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和战略布局。相较于完成股份回购,公司将资金用于发展新能源业务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2、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上报书面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