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37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093万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汉青:
杨东升:
刘睿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