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后续《指导意见》均替换为《独立董事规则》) |
2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和1名法律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3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
4 |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5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和任前辅导。 | |
6 |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第5项及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10、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1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7 |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以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会计专业人士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法律专业人士需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 ||
8 |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 |
9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在确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后,除应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条件,是否与公司有任何关联,是否胜任要求的角色作出声明,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10 |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 |
11 | 第十五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相同。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表决时,提名董事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提名董事本人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监事会表决时,提名监事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提名监事本人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 整条删除,后续序号依次变更。 |
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该提名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
12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发表公开声明。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13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14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15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1、2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6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
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6、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外投资、放弃权利、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变更方案等重大事项;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
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17 |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
1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19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报酬,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发放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人(税后),按月支付;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每人每次发放履职报酬人民币0.3万元(税后)。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