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下属企业。 |
2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3 |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4 |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文汇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 |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 ||
5 |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6 |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
7 |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8 |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
登记时间等信息。 | ||
9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 |
10 |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等;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11 |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12 |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3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14 |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报告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应于内幕信息发生当天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并按照公司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的范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批示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15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 ||
16 |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