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1.1 为了加强对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
2 | |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3 | 6.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4 |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
| |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5 | 2.3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其反馈确认结果。 | |
6 |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照规定合并账户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
7 | 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2)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2)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8 | 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见附件3),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3.2.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3.2.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2.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3.2.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2.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报告(见附件3),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 3.2.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9 |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
|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0 | 4.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4.1.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4.1.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4.1.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11 | 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1.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3 公司证券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1.3.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2 | 4.2.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4.2.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4.2.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2.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13 | |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 |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 | 5.1 每年度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和有限售条件股份),按25%的比例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得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 |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
15 | 5.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16 | 5.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17 | 6.4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规则3.2条规定执行。 | |
18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时, |
| |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
19 | | 根据制度修订情况同步对附表进行修订。 |